应急采购一批临床检测类设备的预研公告2021-JL13(03)-W30112

发布时间:2021-03-05 点击数量:

我院就该应急采购项目进行预研,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设备分包、交货期限、资金结算、维保要求等存在意见建议的请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公示期截止前递交我院

一、项目名称临床检测类设备一批

二、项目编号:2021-JL13(03)-W30112

三、设备名称、数量及预算(见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预算单价

(万元)

数量

预算总价

(万元)

备注

1

全自动医用PCR分析系统

15

4

60

 

2

全自动医用PCR分析系统

20

2

40

 

3

便携式全自动核酸检测系统

20

1

20

 

4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48

1

48

 

5

荧光定量PCR

20

6

120

 

6

全自动核酸提取体系

50

2

100

 

7

新冠大通量全自动核酸提取体系(含分杯处理系统、快速核酸提取、全自动液体工作站功能)

50

2

100

 

注:1.报价方须对该批次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预算仅包含设备价值及运输到国内指定港口的费用;海外安装、维保等涉及的交通、运输、人工费用等需另行报价。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意见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2

格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

(三)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我院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注册资金200万(含)以上生产或销售型企业。

(六)报价货物必须是报价方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报价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报价货物还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七)报价方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报价方如为代理商,其所报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报价方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口产品资质证明材料需追溯至国内总代。

七:资金结算方式:全部设备送达国内指定港口于离岸前支付不高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采购合同金额的90%,验收合格后正常使用且无质量问题12个月后支付剩余的10%

八:交货及维保方式: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日内全部设备送达国内指定港口交货点验;提供海外安装及海外维保服务。

其他相关说明

1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意见建议反馈表》现场递交我院物资采购中心扫描成PDF文件通过邮件的方式递交到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或诋毁其他潜在供应商。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资质条件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3、对于资质要求,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某产品资质要求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供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方案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公告时间202135日至202139

工作时间: 8:00-12:0014:30-18:00

十一联系方式:

人:甘老师、杨老师

邮箱2057889164@qq.com

附件:临床设备.rar
附件:意见建议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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